其他

【聚焦食品安全】康巴什查获一批“早产”馒头

2015-07-11 平安康巴什


关注一下又不会长肉!


伙伴们,咱康巴什最近摊上一桩雷人的大事儿,当我们的日历还停留在2015年7月6日的时候,新区某食品加工厂的馒头却早已穿越到了2015年7月7日。在师傅们的助产下,馒头虽然早产了一天,但户口本(包装袋)上的生日(生产日期)却仍旧填上了7月7日。“改户口”的事迹暴露后,厂商竟妄想通过“毁尸灭迹”来掩盖罪行。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看看“早产”馒头的雷人故事。


事 件 经 过

2015年7月8日14时许,康巴什警方接到报警称:康巴什北区农贸市场某食品加工厂里,有人正在转移损毁被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的一批馒头。

经民警调查得知:2015年7月6日,康巴什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,北区农贸市场某食品加工厂将今天(7月6日)生产的馒头的生产日期标注为7月7日,存在馒头“早产”现象,涉嫌虚假标注产品生产日期。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,将违规包装的馒头查封,并张贴封条封存在该食品加工厂的库房内。

7月8日,该食品加工厂工作人员殷某撕毁封条并将查封的馒头私自转移销毁,妄图掩盖事实真相。其行为严重影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办案件,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》第六十条第一项(隐藏、转移、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、查封、冻结的财物)的规定,康巴什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了殷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
警察蜀黍

有话说

提前标注生产日期,在食品包装行业并不是什么秘密,尤其是产品销售旺季,企业为了增加销量,总会提前生产好库存。在产品销售初期,“早产”看似影响不大,但等到保质期临近的时候,消费者吃进肚子里的就已经是过期产品了。食品安全无小事,也许偶尔享用一两次"早产"食品危害不大,但随意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却严重威胁着公众的健康。

在遏制“早产”食品方面,我国早有相关法规约束: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,造成后果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。

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